1.按加層后的房屋總層數和總高度,用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的要求對舊房屋部分進行加層抗震鑒定和抗震設計:對新建部分進行抗震設計。其理由是:適當放寬加層房屋的抗震要求,盡量減少加層房屋的加固工作量,以利于降低造價,及加層施工盡量不影響舊房的使用。
2.舊房加固改造部分用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的要求進行加層抗震鑒定和
抗震設計,對新建房部分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其理由是:舊房已成事實,完全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加固困難較大,故對其適當放寬。而新房部分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無困難,故不放寬。
3.舊房改造部分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加層抗震鑒定和抗震設計,對新房部分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其理由是:使加層房屋新舊兩部分抗震能力相匹配。
4.舊房改造部分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加層抗震鑒定和抗震計算,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對新建部分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其理由是:考慮舊房屋抗震不利因素較多,故對其采取加強措施。
5.以建筑抗震加固設計規范為主,參照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的要求,對加層房屋進行抗震鑒定和抗震設計,其理由是:采用兩種標準結合使用比較現實合理。
6.對舊房加固改造區別對待,當舊房為按新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設計時,此時應對加層新舊兩部分均嚴格按照新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和抗震設計,當舊房為按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設計時,對加層房屋新舊兩部分也可按舊抗震設計規范要求進行抗震鑒定和抗震設計。其理由是:這樣可使加層房屋新舊兩部分的抗震能力保持一致,比較經濟合理。
加層加固房屋雖也有一些有利的因素,但不利因素更多,如舊房屋加固改造部分已使用多年,新舊部分連接整體性較差,對加層時加固的房屋不宜采用比新建房屋低的設計標準。若采用比新建房屋高的設計標準,則需要更多的投資,加大了加層房屋加固的工程量和施工難度,難于執行。采用與新建房屋相同的設計標準符合我國國情,比較經濟合理,安全度也有保證,比較合適。根據調查,我國已有加層房屋多數是這樣做的,我國正式出版的有關舊房改造(含加層)的專著也均主張按現行設計規范的標準進行設計和計算。既然對舊房的承載能力應按設計規范的標準進行設計驗算,對舊房的抗震鑒定(包括抗震橫墻間距、構造柱、圈梁設置、房屋總高度、總層數限值、高寬比限值、局部尺寸限值等)也應以抗震設計規范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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